资源回收相关税收政策梳理,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其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财税〔2008〕157号明确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威廉希尔登录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财税〔2008〕117号 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财税〔2009〕119号 对财税〔2008〕157号中有关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问题进行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4〕5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以前为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由纳税人销售给回收站、回收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旧货和经批准设立的拍卖、拍卖企业销售给购买人的旧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