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是人类在地球上赖以生存的必要保证。人类为了满足日益高涨的生活需求,不断地加强对资源开发利用的强度,甚至采用了掠夺式的开发手段。资源的枯竭已经使人类的生存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如何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已经是人类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重要而迫切的问题。进入21世纪,人类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目前正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二个五年计划,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的新阶段,向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迈进,但面对我国严峻的资源现状,如何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已经成为确保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关键。
因此,如何选择一种更加合理、健康、节能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用尽量少的资源消耗去获得更为丰富多样的社会需求满足,并且从体制建设上保障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废弃物资源在物质性能上的可再生性,是其可再生利用的根本。利用循环再生原料是人类社会工业技术进步的结果,也是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持资源循环利用的必要手段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循环经济理念是在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思想指导下,为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而发展起来的,其核心就是资源的循环利用。
因此,对于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从循环经济的角度去认识,不但要认识到可再生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还要对可再生资源开发与利用具体方法有足够的了解,做到从根本上提高可再生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成效,满足可再生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实际需求。
从环境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的过程来看,可再生资源主要是对废弃物资的循环和再利用,不但实现了节约的目标,也发挥了废弃物资的重要作用,实现了废弃物资变废为宝的目的。因此,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角度出发,环境可再生资源开发与利用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和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生产生活中,废弃物资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考虑到物资的自身特点,有些物资虽然处于废弃状态,但是具有一定的回收和再利用价值,只要加以正确的开发和回收,并辅以一定的科技手段,就会将废弃物资进行回收利用,提高其利用率。所以,对于废弃物资而言,可再生资源开发与利用是提高物资利用率的必要手段,对废弃物资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环境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废旧物资找到了合理利用的方式,不但减少了物资重新生产的成本,也对现有的资源进行了综合利用,实现了物资的循环利用。所以,从目前环境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来看,出于提高循环经济发展质量的目的,环境可在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满足循环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和重要方法。
通过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总体物资成本得到了有效降低,不但满足了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还减少了环境的污染和能源的消耗。因此,对于环境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而言,其意义在于有效降低经济发展的成本,降低环境污染,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为此,应对环境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的意义有正确认识。
考虑到环境可再生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在环境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应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的方式有足够的了解,并根据可再生资源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开发与利用方式,提高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质量,满足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要求。目前来看环境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从目前环境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来看,主要都集中在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再利用上。在这一过程中,要想取得可再生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预期效果,就要从物资回收环节入手,严格执行物资回收程序,加强废旧物资的回收工作,将废旧物资按照种类进行回收,减少开发与利用的难度,提高开发与利用的质量,满足开发与利用的实际需要。
在对环境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中,为了减少开发与利用的难度,提高开发与利用的综合效果,需要对资源的种类进行细分,按照可再生资源的类别做好分类工作,促进可再生资源开发与利用质量的提高。为此,在环境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中,应将资源的分类当做重要工作之一,制定具体的回收种类划分标准,提高回收的准确率。
为了保证环境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取得积极效果,应根据实际开发与利用过程,引进高科技手段,提高可再生资源的开发效果,使一些重要原料和成分能够从废旧物资中提取出来,满足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的需要。从目前环境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来看,高科技手段的引进是十分必要的,对提高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从目前环境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来看,在实际过程中应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以追求实效性为主要目的,完善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手段,提高开发与利用的整体效果,注重整个开发与利用过程的实效性,使整个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取得积极效果。为此,应根据环境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制定具体的实效性目标,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取得积极效果。
综合上述,在循环经济发展思路的指导下,从提高环境保护效果和经济发展质量的角度出发,做好环境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必须认真分析环境可再生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必要性,并对具体做法有全面的了解,促进环境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取得积极效果。
这是日本家电生产厂家在中国首次大规模介入家电展回收业。而我国已经进入家电报废高峰,每年的报废量超过1500万台,报废量年均增长20%,根据盈联的家电统计数据预测,当前,仅“家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脑”这五大件年报废量将达到1.7亿多台。
目前,中国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的社会保有量分别达到3.5亿台、1.3亿台、1.7亿台、1.2亿台。这些家电产品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进入家庭的,通常以10年至15年使用寿命估算,从2003年起我国每年有5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冰箱、500万台洗衣机要报废,到如今更是呈几何数增长。
2009年到2010年,浙江总共回收了290万台废旧家电。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以来,截至5月27日累计回收五大类废家电5296.2万台,给予拆解企业提供了足够的货源,拥有庞大市场的我国废家电从业企业前景极为可观。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天津、山东、浙江、广东、江苏等五大废旧家电回收再利用大省,其中,TCL集团投资3亿元建设的TCL奥博(天津)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一期工程4月13日投产后,已达到100万台旧家电产品处理能力,山东的青岛新天地项目拥有年处理废旧家电180万套的能力,年回收铜、铝、不锈钢、塑料、贵金属混合物等可利用物资68000吨。江苏苏州的同和废旧家电自动化拆解项目,湿式车间特有的技术使得贵金属的处理回收使回收率纯度达到99.99%以上,干式车间是唯一可处理氟利昂的企业。
在所有进入废旧家电回收拆解的企业中,以日本非铁巨头同和控股最具影响力,目前除了在苏州的项目,还在天津、杭州分别与住友商事、杭州顶峰,以及松下、大地建立了合资公司,共同参与到废旧家电回收中。
之所以国外家电企业抢占中国回收行业市场,首先是由于废旧家电中含有大量可回收利用的钢铁、塑料、有色金属等资源,回收后通过拆解后,可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等再生利用资源。
其次,国外家电企业抢占中国回收行业市场,看重的还是我国未来报废家电的庞大数量,因为废旧家电拆解量是家电回收企业盈利的基础所在。
废旧家电中蕴藏着丰富的财富,废旧家电的回收再利用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实践。然而,由于我国家电回收企业和市场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外资的涉足,我国家电回收业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而外资涉足,可从侧面激励我国本土家电回收企业不断向更高、更强的目标发展,同时,也促进了中国家电回收行业朝专业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
日本在2001年就实施了家电回收再利用法,对电视、空调等4种家电产品生产厂商规定了再资源化义务,像进入中国市场的松下就积累了大量的技术和研发经验。而目前国内家电厂商涉足废家电拆解行业的,仅有TCL、海尔和长虹等少数几家,在拆解技术、规模等方面与国外家电企业存在巨大差距,现在所用的拆解设备、分解技术大多是采用国外技术。
随着外资企业抢占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市场,如何解决国内家电回收企业和市场的自身问题,如何应对外资侵袭,如何将“废品”变为“软黄金”,已成为当务之急。
杭州松下大地同和顶峰资源循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顾建东在合资公司成立时就对媒体表示,新公司最初两三年的亏损几乎难以避免。
顾建东的担忧并不是没有道理。到今年年底,随着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结束,这些正规的废家电拆解企业将重新面对二手市场和小型拆解作坊的竞争,极有可能又面临“无米下锅”的窘境。
事实上,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一年多来,各地从事废旧家电回收、拆解的企业却普遍反应,废旧家电存在“回收难、拆解利润低、可循环体系断裂”等问题,一些回收价值高的空调等产品直接被“收废游击队”抢夺,而显像管电视这样拆解成本高、回收价值低的产品却无人愿意收、愿意拆解。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整个市场体系对于废旧家电回收拆解缺乏一套完善的体系和制度推动,也直接造成了从事家电回收企业面临着“盈利模式”缺乏的尴尬。
“吃不饱”的问题同样困扰着4月中旬投产的TCL奥博(天津)环保发展有限公司。这家“国内投资最大、技术最先进的废旧家电拆解项目”在运营两周后就遇到原料不够的困境,处理量只能达到产能的20%左右。因为很多人顺手就把废旧家电卖给小商小贩了。
大多数居民表示,除了买新家电时“以旧换新”外,很多废旧家电不是卖给了废品收购站,就是直接扔掉了。旧家电回收率低,不是回收企业的处理技术问题,更大的原因还是市场的不规范,消费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愿意交给认证回收企业去处理。
现在回收行业市场还是很乱的,二手交易市场、废品回收站、家电回收企业“犬牙交错”,同时消费者对家电回收的认知还是太低,误认为废家电仅仅是废品,价值不大。一方面是对回收目的的认知错误,误认为是清洗翻新,二次销售;另一方面是对废家电回收手段的认识误区,单一地认为仅仅是将二次利用废家电上的有用元器件,未能正确理解家电回收分拆还包括其他物理、化学手段分解出原材料。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明确指出,制造商有义务对废旧产品回收再处理,国家给予废旧电子产品回收业政策上的扶持。《条例》的出台打击了家电回收市场那些没有相关资质的小回收企业,提高了受认证回收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但我国家电回收市场松散的现状依然存在,譬如,家电回收模式依然无法实现指定回收。
对家电回收行业模式的改变不是短时期的问题,而是个持久战。要想改变,不仅仅是改变规范行业流程,更重要的是,让普通大众对家电回收的意义和目的有个根本性认知和改变,愿意放弃利益诱惑,而到正规的回收点和回收渠道中去。
在城市中建立正规的回收渠道并不是容易的时事,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更需要时间,于是一些城市就开始收编游击队,将其变为正规军。在北京,不少社区以往固定的商贩收购点现在都被收编了。但是这种收编似乎意义不大,一位已被收编的收购点老板说:“收编没什么意义,就是有了营业执照。至于我收的废品,不一定非要卖给所谓的正规拆解企业,他们给的价实在太低了。我也问过,他们说因为正规,所以要有环保设施,还要有进口生产线,这就带来运营成本高,如果再给我高价钱,不就亏本了?其实我们也没办法,卖家电的要价高,我们收了,不能亏本,也只能卖给出价高的。”
据问卷调查结果分析(图1、2、3),大部分中学生觉得垃圾分类很有意义,但真正做到的人却不多,其中大部分中学生不知道垃圾该怎么分类。只有小部分中学生了解垃圾分类回收的流程。可以看出,中学生的垃圾分类意识是存在的,但在行动上能做到的并不多。大部分中学生对于垃圾分类的具体情况也不是特别了解,愿意分类扔垃圾的人也不多。主要原因是觉得太麻烦或不会分类。中学生可能觉得垃圾分类与自己利益无关,因此不愿意把一袋袋垃圾分开,加之周围的分类情况并不普遍,导致垃圾分类现象并没有改善。可回收垃圾箱里的垃圾有些是不可回收的,说明中学生对于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区别并不十分清楚。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规划、政策,明确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对不符合循环经济的行为加以规范和限制。对于政府在建立循环经济的作用,威廉希尔williamhill应以义务性规范为主,而且这种义务主要应集中在“利益机制的建立”方面。
按照谁开发、生产、加工和经营的产品,谁承担满足循环经济的产品责任为原则,制定“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使产品生产者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尽最大可能避免和控制废物的产生,并确保产生的废物得到处置。循环经济政策法规体系中应明确:有关企业有责任在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中,对可循环资源进行适当的循环利用;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抑制原材料变成废物,有责任回收其产品的包装废物及报废产品,进行循环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关费用。
实施循环经济不仅需要政府的倡导与企业的自律,更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在这个过程中,公众有责任抑制产品变成废弃物,当产品成为可循环资源时,也有责任促进产品进行循环利用,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可循环资源的分类收集措施,配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实施有关适当处置废弃物的政策和法规,并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费用。
建立绿色产权制度。重点就在于利用市场机制,明晰环境产权,使环境、资源和其他物品一样走入市场,使其价格正确地反映它的全部社会成本。明确的产权、合理的价格会促进稀有资源的有效使用,确保“3R”原则的实施。实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对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进行调整,以绿色GDP代替传统的GDP,把产品生产、资源耗费的计量、管理与生态环境结合起来,真实反映可持续发展、社会福利、社会进步的国民经济状况[2]。
建立改革财政补贴制度。从财政资金上保证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环保投资力度。通过财政补贴、贴息的方式促进大型环保设备的生产,提高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绿色投资和生产的企业实行产品减免税收,强化绿色产品竞争力;扩大税收的优惠范围,对企业利用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项目以及对生产易回收利用或易处置降解的产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照顾。建立多元化市场化投入机制。积极鼓励国外资本、社会民间资本投资环保基础产业,把过去由财政支付基础设施和运行费用,改由政府、企业及公众共同分担,形成“污染者付费,治理者得利”的良性运行机制。
实施限制性税收政策。改革现行的税费政策,利用经济杠杆的手段,使按照循环经济规则要求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能够比依然按照传统方式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获得更高的利益。对采用难以再生、难以降解的物质为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可以提高资源税的征收额度。开展押金抵押返还制度。对于一些易于回收利用、可直接重复使用的材料,还可采用押金制度,以经济利益来驱动废弃物的回收。
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政策,积极开展绿色技术创新,特别要加强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研究与开发,努力促进环境无害化技术的发展,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重要技术保障。
就微观层次而言,要按照清洁生产的理念来组织工农业生产,促进原料和能源的循环利用;就宏观层次而言,要大力发展工业生态链和兴建工业生态园,要大力发展生态型农业和环境型农业,在产业、地区范围内实施资源和产品的循环,使微观企业之间形成共生系统,尽量消除废弃物的产生。
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全面推行节水工程,加快实现污水资源化,威廉希尔williamhill逐步实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区域性中水回用。积极倡导垃圾分类回收处理,对废纸、废建材、废金属等可再生资源进行回收利用,促进资源再生产业的发展。
在循环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要把加强对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作为重要内容,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不断强化公众的生态意识、资源意识和环保意识,使发展循环经济成为公众的自觉行为,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
大力倡导无污染或者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的消费;在消费过程中要注重对废弃物的处置,避免产生污染环境的行为;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改变公众的不良消费方式。
作者简介:刘俊娥,沧州师范专科学校法政系副教授;张玉英,沧州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河北沧州061000
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循环经济模式要求遵循生态学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的过程中,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它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采用全程处理模式,以达到减少进入生产流程的物质量、以不同方式反复利用某种物品和废弃物的资源化目的,是一个“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实现从“排除废物”到“净化环境”再到“利用废物”的过程,达到“最佳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发展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和环境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在实践中必须有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支撑、保障和引导。为了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制定了4部环境法律、8部资源管理法律、20多项环境资源管理行政法规、260多项环境标准,初步形成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然而,现行环保法律的立法观念还局限于“污染治理”或“末端治理”的思维模式上,这与循环经济的理念是有相当差距的。所以,应该尽快对现行的环保法律进行系统的修改与整合,以“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原则为指导,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来保障和推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本文认为,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其一,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自上而下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和解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其二,循环经济作为政府的重点投资领域,现阶段,国家的财政支持将是发展循环经济重要的资金来源。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并把其纳入各级财政的年度预算。对一些重大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支持,并发挥好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特别是对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重点项目在贷款上予以支持。加大对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资金投入力度,特别是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要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建立绿色财政补贴制度,对循环经济相关产业在成长初期,特别是因新产品的研发而出现暂时亏损,或新产品为打入国际市场而出现的暂时亏损予以财政补贴。其三,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通过政府绿色采购计划拉动循环经济相关产业发展,并影响社会公众。其四,要把发展循环经济目标分解为具体年度目标,纳入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把各级政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成效作为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各级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其政绩考核的标准。
(二)明确公民个人和所在社区的责任。发展循环经济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要充分发挥科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运用各种手段和舆论媒体,加强对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社会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的理念和重大意义,普及循环经济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让循环经济的理念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把节能、节水、节材、节粮和垃圾分类回收等活动变成全民的自觉行动,逐步形成循环型社会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通过形式多样地开展发展循环经济系列宣传活动,积极倡导绿色生产、绿色营销和绿色消费,引导公众优先采购和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循环经济促进法应当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容、渠道、方式,鼓励和支持公众的创造精神,逐步建立起公众参与、公众受益、公众监督下的生态文明。
(三)明确生产单位的责任。例如,要求企业在设计、生产产品的过程中,把产品的再利用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到企业的经济考核指标中,为企业履行产品回收的义务创造条件;要制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录,将那些大量消耗资源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重点企业列入名录之中,要求其必须承担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产品以及负担部分处置费用的义务,并规定重点产品的回收利用标准。
(四)明确生产单位利用、处置原材料和废旧资源的基本顺序。在生产过程中,第一顺序是,要尽可能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第二顺序是,要尽可能地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防止其过早地成为废物。第三顺序是,要在产品所设计的功能消失即报废后,将其全部或者一部分转化为资源来加以利用。也就是说,要将废物最大限度地转化为资源,变废为宝、化害为利。第四顺序是,要将无法回收和利用的物质集中焚烧发电和供热,尽量回收热能量。第五顺序是,将热回收之后仍然剩余的废物集中安全填埋。
(五)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奖惩激励制度。发展循环经济要加强使用经济激励机制等手段,制定扶植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政府激励是指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政府除应当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外,更应通过法律设立各种激励制度,采取各种奖励措施,对循环经济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生产者、消费者实施表彰和奖励,以促进更多的主体积极参与到循环经济活动中来。这些法定激励手段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利用各种融资手段筹集建设资金,支持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建立完善循环经济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二是在招商引资和加工制造业的转移中,要坚持对国内外各行业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评估,其优惠政策要纳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防范高能耗、重污染项目的引进,亦不向周边城市转移。三是要通过建立“奖励基金”和采用各种奖励办法,实行资源回收奖励制度,调动各方面回收资源的积极性。四是发展和扶植实行循环生产模式的新兴产业。五是通过价格、税收和财政政策,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及购买再生资源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可逐步取消对资源和能源的补贴,以减少其过度使用与消费;对环境、资源使用者视其使用程度或污染程度开征环境税,以厉行节约,保护环境。六是加强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管
理制度建设,扶植园区信息中心、废物处理中心建设,促进园区生态链的实现。七是要尽快建立绿色GDP考核目标管理体系,把“单位GDP能耗”作为考核体系的重要指标。八是对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不作为原料送入下一个生产环节而给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的企业课以重罚,把环境的污染、资源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避免提高了的经济效益被过大的生态、社会代价所抵消。
(六)建立相关依托协会或其他中介组织为发展循环经济服务的机制。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和群众性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建设要求,建立相关的中介组织和服务制度,促进有回收产品和包装废物意愿的企业联成网络,并废品回收信息,从而使个人、企业、政府合为一体,加强交流,调剂余缺,推动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共同发展。特别是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要立足农村资源优势,积极引导建立各具特色的农村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把依托专业协会宣传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组织农民抵御市场风险,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抓手。利用协会植根基层、会员多、联络广、在群众中威信高的优势,充分发挥协会作用,要求各个专业协会把科普宣传、推广循环经济应用技术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以引导农民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七)建立循环经济的科技支撑和示范制度。先进的技术是循环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循环经济的发展,最终要靠技术进步。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对循环经济技术领域的项目。特别是环保产业的项目,要予以大力支持。鼓励有关部门和企业积极研究开发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无害或低害的新工艺、新技术,如信息技术、水重复利用技术、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回收和再循环技术、重复利用和替代技术、环境监测技术以及网络运输技术等。鼓励积极研制和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推广无害或低害的新工艺、新技术,实现少投入、高产出、低污染,把对环境污染的排放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对研究和处理废弃产品的研究机构,包括研究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及回收处理、绿色再制造等技术的机构,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同时,依靠国内外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有关信息,开展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
(八)依法明确规定工程项目的审批准入门槛。把符合循环经济的设计原则和方法应用到各类工程、产品和服务的设计中,实现资源和废物的跨产业循环利用,使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使工业、农业和消费构成大的循环圈。要使循环经济在资源型工业项目中具有一票否决权,不做循环经济规划的项目将一律不能通过审批。在项目审批、产业园建设、工业园建设都要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设计、生产,对高消耗、低产出、污染重的企业,应敢于承受经济增长的压力,不惜放慢发展速度,也要尽快淘汰出去,同时抓紧时间将循环经济的技术搞上去。
当前,我国的农业机械采用的是传统设计方法,资源和能源消耗大,效益低,对环境污染严重,是一种高投人的粗放型生产模式。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农业机械也在向着高质量、多功能、低能耗和低成本等方向发展。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农机产品报废,采用节能环保设计后可使构成农机产品的零部件能够方便地分类回收并再生耗最小,减轻甚至消除农机产品生命周期末端的压力,·使废弃物、垃圾污染程度降到最低。农业机械节能环保设计不仅给社会提供了质量高、成本低的产品,而且还可以带动企业或整个农机行业的振兴与全面发展,提高我国农机产品的竞争力,有效地占领国内市场并扩大出口。节能环保设计已成为农业机械发展的必然趋势。
常用农业机械动力为内燃机提供,内燃机环境性指标主要存在问题有:消耗一次性能源石油;噪声、废气污染;热排放和漏油污染。废气排放和漏油污染对环保农业影响很大,废气中NOX,HC化合物直接影响农产品的品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机械动力环保选型设计应优先选择电力为动力的农业机械,加快开发太阳能、氢气、植物油、天然气发动机。同时加速发动机环保化学设计的研究,采用包括汽油无铅化与汽油抗磨性,柴油低硫化与柴油润滑性,生态燃料与生态摩擦学,汽油机沉积物与汽油清净剂,柴油机颗粒与消烟助燃剂,润滑油和添加剂与排放催化转化,润滑剂生物降解性与生物降解润滑剂,催化助燃/补燃,发动机机械与化学材料制造等措施。减少石油消耗、噪声污染、废气污染、热排放和漏油污染。采取自适应有源噪声控制系统控制发动机噪声。
可回收性设计是在产品设计初期充分考虑其零件材料的回收可能性、回收价值大小、回收处理方法以及回收处理结构工艺性等一系列问题,最终达到零件材料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程度最高、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最低的一种设计。例如,在农业机械中常用的联接件(螺栓、螺母等)的回收与再利用。
设计人员要使所设计的结构易于拆卸与维护。在设计阶段,可采用模块化设计方法,即对一定范围内的不同功能或相同功能不同性能、不同规格的产品进行功能分析,在此基础上划分并设计出一系列功能模块,通过模块的选择和组合构成不同产品,满足不同需求。这样既可以很好地解决产品品种规格、产品设计制造周期和生产成本之间的矛盾,又可为产品的快速更新换代缩短设计周期,降低成本,有利于回收和重用,以达到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的目的。
由于在产品的设计初期就考虑了产品的回收与再利用等性能,因此成本分析时就要考虑到污染物的处理成本、产品拆卸和重复利用成本。
环保材料是指应来源丰富,便于利用,便于回收再利用且对环境影响小的材料。材料选择是环保设计不可缺少的部分,它也是产品开发设计早期的主要的决策之一。材料选择应尽量减少材料种类,少用有毒、有害材料和贵重稀缺材料,尽量做好材料分类管理和废弃及边角料的回收利用。借助于环保材料的合理选择可实现产品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最小化。当前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主要有:环保设计对材料要求的确定;环保材料的选择原则;材料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环保材料的开发与应用;新功能(指环保型)材料的开发与应用;回收物资再资源化的应用等。
环保设计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在不影响产品的寿命、功能、质量等指标下,依靠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以达到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为目的的一种先进设计方法。从经济学的意义层分析,环保技术是一种资源节约型有坏配置的相对增值的技术,即在运用等量资源、能源的前提下,环保设计技术是力图比传统设计方法获得数量更多质量更优的产品、使生产过程由粗放型转向集约型的先进设计技术。中国加人WTO以后,农业机械产品的市场竞争将会日趋激烈,环保设计技术则是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有力武器。
当前,我国的农业机械采用的是传统设计方法,资源和能源消耗大,效益低,对环境污染严重,是一种高投人的粗放型生产模式。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农业机械也在向着高质量、多功能、低能耗和低成本等方向发展。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农机产品报废,采用节能环保设计后可使构成农机产品的零部件能够方便地分类回收并再生耗最小,减轻甚至消除农机产品生命周期末端的压力,·使废弃物、垃圾污染程度降到最低。农业机械节能环保设计不仅给社会提供了质量高、成本低的产品,而且还可以带动企业或整个农机行业的振兴与全面发展,提高我国农机产品的竞争力,有效地占领国内市场并扩大出口。节能环保设计已成为农业机械发展的必然趋势。
常用农业机械动力为内燃机提供,内燃机环境性指标主要存在问题有:消耗一次性能源石油;噪声、废气污染;热排放和漏油污染。废气排放和漏油污染对环保农业影响很大,废气中NOX,HC化合物直接影响农产品的品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机械动力环保选型设计应优先选择电力为动力的农业机械,加快开发太阳能、氢气、植物油、天然气发动机。同时加速发动机环保化学设计的研究,采用包括汽油无铅化与汽油抗磨性,柴油低硫化与柴油润滑性,生态燃料与生态摩擦学,汽油机沉积物与汽油清净剂,柴油机颗粒与消烟助燃剂,润滑油和添加剂与排放催化转化,润滑剂生物降解性与生物降解润滑剂,催化助燃/补燃,发动机机械与化学材料制造等措施。减少石油消耗、噪声污染、废气污染、热排放和漏油污染。采取自适应有源噪声控制系统控制发动机噪声。
可回收性设计是在产品设计初期充分考虑其零件材料的回收可能性、回收价值大小、回收处理方法以及回收处理结构工艺性等一系列问题,最终达到零件材料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程度最高、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最低的一种设计。例如,在农业机械中常用的联接件(螺栓、螺母等)的回收与再利用。
设计人员要使所设计的结构易于拆卸与维护。在设计阶段,可采用模块化设计方法,即对一定范围内的不同功能或相同功能不同性能、不同规格的产品进行功能分析,在此基础上划分并设计出一系列功能模块,通过模块的选择和组合构成不同产品,满足不同需求。这样既可以很好地解决产品品种规格、产品设计制造周期和生产成本之间的矛盾,又可为产品的快速更新换代缩短设计周期,降低成本,有利于回收和重用,以达到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的目的。
由于在产品的设计初期就考虑了产品的回收与再利用等性能,因此成本分析时就要考虑到污染物的处理成本、产品拆卸和重复利用成本。
环保材料是指应来源丰富,便于利用,便于回收再利用且对环境影响小的材料。材料选择是环保设计不可缺少的部分,它也是产品开发设计早期的主要的决策之一。材料选择应尽量减少材料种类,少用有毒、有害材料和贵重稀缺材料,尽量做好材料分类管理和废弃及边角料的回收利用。借助于环保材料的合理选择可实现产品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最小化。当前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主要有:环保设计对材料要求的确定;环保材料的选择原则;材料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环保材料的开发与应用;新功能(指环保型)材料的开发与应用;回收物资再资源化的应用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始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化解环境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循环经济是一种按自然生态物质循环方式运行的经济发展模式,倡导人类经济系统与环境和谐发展,目标是最佳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区别于传统经济活动的资源―产品―废物的单向线性流程,循环经济模式下的经济活动是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型流程,以资源闭路循环和能量多级利用为特征,以减量化、再利用和再生利用为原则。资源节约和废物循环利用构成循环经济的核心内容[1]。目前德国的废物再生利用率居世界首位,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废物再生利用率达50%以上,其中某些废物种类的再生利用率更高,如包装物(77%)、电池(72%)、书写纸(87%)。德国绿点组织DSD创建的绿点标志已经在22个欧洲国家使用,以DSD为核心组建的“欧洲包装物再生利用组织”(PRO EUROPE),在实施欧盟包装物指令、消除成员国贸易障碍方面日益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令人瞩目的成就与德国先进的废物管理立法和公共政策密不可分。20世纪70年代以来,德国当局积极探索废物管理的新途径,完成了从末端治理向循环经济的范式转换。笔者试图从德国的废物管理法律框架的建立为切入点,分析其制度特色和环境政策内涵,以期有益于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设。
20世纪70年代早期,约5万个垃圾场遍布德国,多数都是位于城郊的未经管理和控制的生活垃圾和商业垃圾的倾倒地点。由于垃圾渗漏对作为饮用水源的地下水的严重污染,政府不得不考虑政策调整,1972年制定了《废物处理法》,主要目的是关闭无人管理的垃圾场,代之以集中的地方政府严密监管的垃圾场,此举成功地把垃圾填埋场压缩到300个。
大型废物处理厂的运行产生废气废水,废物的长途运输也会引起不利的环境损害。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增长,焚烧、填埋方式和新建处理厂受到民意强有力的。德国政府环境政策的指导思想不得不从扩大末端治理能力转向注重源头削减和循环利用。相应的在立法中确立了废物预防和再生利用优先于废物处理的原则;规定了石油企业向消费者回收废油,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处理的义务――这是著名的“延伸生产者责任”的雏形。
1990年,德国政府制定了一个针对一次性聚乙烯饮料瓶的押金法。因为多数的德国饮料包装都是可重复充填的,所以该法主要影响的是进口产品制造商的利益,因此欧洲国家的几个产品制造商联合向欧盟委员会投诉押金法构成隐蔽的贸易壁垒。欧盟委员会支持了外国制造商,裁定德国针对单一产品、材料适用押金制违法。陷于被动的德国决策者迫切感到制定综合性包装物管理法的必要性。
1991年6月12日生效的《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设定了雄心勃勃的包装物强制性循环利用的系列目标,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计划到1994年1月回收全部包装废料的50%,第二阶段是计划到1995年6月,回收80%的包装废料,收集设施必须对被收集回的大部分材料进行循环利用。
该条例的最显著的特征,是要求把包装投入市场流通的制造者、包装者、经销者承担回收和循环利用责任,从而大大减轻了地方政府处理废物的负担,还规定制造商和经销商有权委托第三方替代履行回收利用义务。该条例1998年修正案,为处理包装废物设定了严格的先后顺序,首要的是预防、减少包装废物产生;其次是旧包装应当重复使用或再生利用;只有不能预防、重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包装废物才可以填埋和焚烧处理。
经济手段的失败是德国走向循环经济之路的一个诱因。20世纪90年代早期,德国政府也曾尝试通过向生产者收费的经济手段来解决废物处理问题,目的是增加末端治理的成本,抑制废物产生量和鼓励循环利用。但是该法案遭到产业界特别是可能需要支付巨额费用的利益集团的强烈,因而最终被迫放弃了这一做法。
1992年在里约举行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加快了德国转向循环经济的步伐。德国环境部长Klaus Tpfer选择资源节约作为废物管理的新突破点,提出了资源闭合循环的概念,意即资源历经生产、销售、消费环节后作为二次原料继续利用,始终处于闭合的经济循环中,以替代主要的原生资源。
1994年德国颁布了废物管理的综合性立法《资源闭合循环和废物管理法》,该法经过两年的过渡期后于1996年生效。主要内容有:
(1)采用了与欧盟废物指令相一致的广义的废物定义。废物指该法附件一所列的所有类型的持有者放弃、打算放弃或被要求报废的动产。一般而言,非经生产过程有目的制造出来的,或者产品生命周期终结时未能及时确定下一步具体用途的物质都视为废物。
(2)申明立法目的是提升资源闭合循环的废物管理、节约自然资源、确保废物处理与环境协调。
(3)规定废物的生产者、持有者和废物管理各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1991年《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和1994年《资源闭合循环和废物管理法》开风气之先,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基石。德国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废物管理法律制度。其他相关立法还有:《商业废物条例》、《报废汽车条例》、《污水污泥条例》、《废木材条例》、《电池条例》、《废电子、电器设备法》、《居住区废物存储和生物废物处理设施条例》、《垃圾填埋条例》等。
建设资源闭合型循环经济社会,首先必须彻底改变“用过就丢弃”的毫无节制的消费至上理念。在德国废物管理的立法和实践中,处处体现崇尚环境友好、生态有益、可持续消费的制度定位。
《资源闭合循环和废物管理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立法目的是追求循环经济、资源保护和与环境协调的废物处理。并设定废物管理的严格的先后顺序:防止产生―再利用―处置(Avoid-recover-disposal)。废物管理的原则、要求及其变通都是以最小化对环境和生态的不利影响为依归。另外,在循环利用时,物质循环和能量回收两种方式何者优先,也取决于何者更与环境协调。《包装废物条例》第一条也宣称以避免、减少包装废物对环境的影响为立法目的。
“延伸生产者责任”(EPR)是瑞典教授Thomas Lindhqvist在1990年给瑞典环境部的一个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来的,是通过使产品生产者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尤其是回收、循环利用、最终处置负责,达到减少产品的总体环境影响的环境目标的一种策略。
“延伸生产者责任”使得传统的生产者责任向前、向后延伸。除了损害赔偿外,还包括承担产品回收、循环利用、最终处置的成本以及直接参与产品或产品环境影响的管理、提供所制造产品的环境特性信息等义务。
德国最早在废物管理立法上实践了延伸生产者责任,卓有成效地将全新的生产者责任概念融入它的《包装废物条例》、《资源闭合循环和废物管理法》等立法中,并以“产品责任”概括之,使生产者责任内容得以进一步具体化:
(1)设计、制造、销售的产品必须满足可重复使用、经久耐用、使用后能够安全地再生利用或以环境安全的方式处理的要求。
传统的产品责任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解决的是“在消费者、零售商和生产者之间有效分摊产品故障及伤害的风险。” 德国废物管理法上的产品责任[2],不同于传统的产品责任,不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主要关注产品环境风险的负担,是解决废物危机、实现环境外部性内部化的手段。具有法定性和行政强制性,相关规定的违反构成行政违法。EPR的落实是资源闭合循环废物管理的关键。
德国的废物管理体制实现了生产者、经营者、生产者责任组织、废物再生利用和处理产业、消费者、地方政府回收利用机构、主管当局之间的分工合作和互动。
(1)政府主管当局被授权制订有关条例规章,制定回收和循环利用的标准并强制执行;要对废物循环的全过程实施监管,确保消费者便利地送回废物;政府有责任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通过政府采购引领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和再生材料消费行为;鼓励企业开发创新性的替代包装材料以及分类、循环利用废料的先进技术,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3)消费者的责任是协助义务人收集和循环利用废物,不能随意丢弃废物。此外还包括承担包含在价格中的回收利用成本。德国立法鼓励消费者通过选择环境友好产品为资源闭合循环创造需求,从而影响生产者行为。
(4)生产者责任组织是由生产者建立和治理的、处理与EPR有关的执行目标的个别责任的共同体,是基于自愿或基于立法组建的、非营利的第三方组织。当生产者个别履行回收利用和押金-返还义务不经济、不可行时,生产者责任组织可以提供替代履行的协助。
德国当局通过给予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法律程序上的便利、免除不利益,积极诱导社会自我管制。既节约了管制成本,又提高了管制效率。
德国的《资源闭合循环和废物管理法》和《包装废物条例》等都规定允许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产品责任。企业通过加入生产者责任组织得以免除产品责任。1990年9月28日,来自包装材料和消费者产品产业的95个公司组成了德国的生产者责任组织――Dual System Deutschland AG,简称DSD。DSD是一个提供包装废物回收利用服务的公司,基本定位是代为履行EPR,与项目中的所有参与者――生产者、销售者、废物管理产业、地方政府公平合作。
DSD拥有绿点(green dot)标志。希望加入DSD项目的生产者、经销商通过付费取得在其包装材料上使用绿点标志的许可。由绿点系统回收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免除个别企业的履行义务。DSD并不自行建立分类和再生利用企业,而是与专业的废物收集、循环利用、处理企业订立合同,委托代为履行义务。目前DSD的合作伙伴已达到700多家。伴随欧盟一体化的努力,绿点标志目前已经被22个欧洲国家接受和使用。
德国政府对DSD的运营实施监管,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设定了某些限制,并对其与原有收集系统的衔接做了必要的协调安排。包括:
DSD的实践表明,生产者责任组织以其组织能力和规模经济优势可以显著降低成本、筹集资金、采用先进技术、与政府和公众沟通,是生产者个别履行EPR的高效替代方式。
在包装废物管理方面,德国法并不直接禁止某些包装物如一次性饮料包装的使用,仅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负有回收利用责任,迫使企业考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风险,给企业、消费者以充分的自我选择自由。同时,德国立法为各类包装废物的回收利用规定了法定的达标率和时间表,以增强强制性。
在《包装废物条例》中,每年各类包装废物的循环利用率,按重量计都要达到以下标准(1999年1月1日以后):玻璃75%,马口铁70%,铝60%,纸(纸板)70%,复合材料60%,塑料60%。
德国的环境政策素以严格、强硬闻名,面对欧盟其他成员国不断的“贸易保护”指控,它依然坚定不移地实施一次性饮料包装押金制度。2005年德国《包装废物条例》第三修正案颁行,宣布自2005年5月28日起,对非生态有益的矿泉水、啤酒和充碳酸汽软饮料的一次性饮料包装征收押金;自2006年5月1日起,押金制扩展适用到一切对生态不友好的一次性饮料包装,而生态友好的一次性饮料包装,如纸盒和聚乙烯包装等则免于适用。
押金-返还制度本身糅合了政府管制和市场机制双重因素。旨在以价格机制鼓励使用可重复填充的饮料包装,减少一次性包装的使用和随意丢弃一次性饮料包装物的行为。据统计,在实施强制性押金的第一年,可重复填充使用的饮料包装的市场份额上升了10%。
发展循环经济就要更新观念,倡导绿色设计、绿色消费、资源节约和清洁生产,摒弃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废物管理中,需要强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相对于无害化处理的优先地位,“减量”不仅意味着最小化废物产生量,还意味着经由安全有效的废物管理,最小化不利的环境影响。废物管理的政策选择不以生产、消费、处理过程废物产生量的多寡为唯一标准,同时应考虑废物的环境影响。宏观和微观的环境决策都要追求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最小化,把“与环境协调的”作为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企业的经营产生大气污染、水污染和有害废物,个体消费决策也是外部性的根源。环境管制是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的主要对策,但管制的成本是庞大的,也并非总能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是同等重要的。”[3]
台湾学者詹镇荣指出,为克服管制失灵,现代国家尝试以“合作管制”代替公权力直接命令与禁止的单方高权手段成为一种潮流。即将部分国家责任分配于私人和社会,令其自我管制。这种社会自我管制具有自愿性和公益取向性,国家只提供正面或负面的诱因,私人保留是否为自我管制的选择自由,目的在于透过私人实现公益。但是,社会自我管制有其局限,必须为私人经济主体的自由决定设定最低限的法律规范框架约束,国家保留在自我管制失灵、公益目标无法达成时,采取积极矫正措施和直接介入的权力。
德国建立合作管制的实践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方面,实行社会自我管制,鼓励自愿履行和生产者责任组织代为履行EPR,可以减少单纯的命令强制手段,节约管制成本,避免政府过度干预。
另一方面,要通过适当的强制为社会自我管制设限。如果纯粹依靠自我管制,就难以杜绝搭便车现象和无效率的结果,此乃环境问题的外部性使然。
以德国的生产者责任组织DSD为例,过去它一直受到搭便车的困扰――参与绿点计划是自愿的,一些公司冒用绿点标志而不付费,甚至一度导致DSD发生财务危机。所以,1997年《包装废物条例》修正时加强了管制,要求不参与绿点项目的企业报告产生的废包装数量,并且其废物处理须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证明;授权DSD将未经许可使用绿点标志的企业诉上法庭。此举使得DSD系统得以维持良性运转。
此外,在法律中规定附期限的明确目标,才能为生产者履行EPR提供一种清晰的界定和有效的约束。只有立法才能保证任何收集、分类、循环利用的目标和时限的约束力。在废物管理方面,依靠企业自愿履行只有在符合成本收益或至少是有竞争利益才是可行的,没有适度强制,私人和企业一般不会情愿承担循环利用的成本。有些国家对废旧电池、废旧汽车实行自愿回收利用后,回收率逐年下降,最后不得不重新实行强制回收就是一个教训。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科学技术支持,要考虑现有经济技术的承载力。有美国学者指出,德国政府在某些时期不切实际的强制性回收利用目标制造了巨大的供需脱节,而供应并不能自动产生需求。就铝、铁而言,因为原材料价值高和相对低的处理成本,回收利用较可行,然而,像塑料废物,回收利用面临高的经济技术障碍,不考虑处理能力的决策,容易造成产供销的断裂。[4]
德国非常注重经济成长和环境管理中的技术贡献因素,鼓励新材料以及废物再生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不是简单否定塑料包装的使用,而是通过科技创新突破瓶颈因素,不断提高资源化比例,降低再生利用成本,使废物处理能力的短缺得以缓解,废物产业得以可持续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回收利用目标要求,从而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废物产生量不断降低,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环保产业蓬勃发展的良性循环。
强制性押金制合法性之争的关键,在于是否认同reuse相对于recycling的优先位阶。
德国法上肯定了reuse对recycling的价值优位。《包装废物条例》规定,如果全国可重复使用的饮料包装的份额连续两年低于72%,对一次性饮料包装实施的强制押金就会生效。由于临界点被突破,2003年1月1日,德国宣布强制性押金制开始实施,德国环境部长宣称,不如此则可重复充填使用的饮料包装市场就会崩溃。
欧盟委员会则指控这一制度构成对进口饮料的歧视。此前德国已经遭遇两起类似的诉讼。22个欧洲国家组成的欧洲包装物回收利用组织PRO EUROPE在一份声明中也表明了对德国押金制的反对立场。他们认为,现行一体化包装废物的收集、循环利用的体系,已经实现了包括饮料包装在内的包装废物的高效收集、循环利用。在此背景下德国强制押金制的采用,缺乏环境和经济的正当性,会造成三个方面的不利影响。
(1)负面的环境影响。实施押金返还,势必需要另外建立独立于现行体系的收集制度,增加运输燃料消耗、交通拥堵和CO2排放。而从保护环境的视角,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是否优越于可再生利用的一次性包装也是值得怀疑的。
(2)负面的经济影响。独立运转于其它包装废物回收利用体系之外的押金-返还系统,必然增加生产者的开支,最终导致产品涨价,还会对现有的回收利用系统构成威胁。
(3)阻碍了欧盟内部货物自由流动。对使用一次性包装的国外饮料产品构成歧视。
PRO EUROPE的声明揭示了环境政策的两难选择:一次性使用的饮料包装虽节约运输成本但增加了资源消耗和废物总量,可反复充填的饮料包装虽可节约资源、反复使用,但是清洗和运输也需要消耗资源,两种选择都有其价值合理性和弊端,谁更“与环境协调”?
笔者以为,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reuse 是否绝对优先于recycling还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无论如何,环境政策保持谨慎是必要的,对个案的成本-收益分析在此应当存有一席之地。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2000年全球环境展望概览》中预言,“下个世纪对决策者的挑战是制定适当政策鼓励经济生产部门以更有效、更合理、更负责任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鼓励消费者支持和要求这种改革,这样全世界人民就能更公平地使用资源。” 21世纪的环境政策和立法应当体现生态价值的回归,以“与环境协调”为出发点,在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建立一种互动的新型合作关系,提升环境管理的效能,公平分担环境费用及分享其惠益,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世界范围内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加剧,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在逐步加强,纷纷探索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模式。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趋势。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有关循环经济的概念,观点众多,兹不赘述。但各界对其实质和内涵已基本达成共识,即循环经济实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按照生态系统的能量守恒转换的循环规律,将经济活动纳入到“资源—产品 —再生资源”不断循环反复的闭合系统,以实现经济生产的低消耗、高质量、低废弃,从而将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影响与破坏降低到最低程度。 循环经济包含三项主要原则,被归纳为3R原则:一是减量化原则(Reduce),属输入端方法,即商品生产者与服务提供者在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尽可能减少资源的使用量,简化包装,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消费者在消费时应优先选择包装简洁、耐用、可循环的产品,减少生活废品的产生和排放。二是再使用原则 (Reuse),属过程性方法,即商品生产者与服务提供者在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尽可能以多种方式多次使用资源,避免资源过早成为废弃品。消费者在消费时亦应如此,并尽量避免、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三是再循环原则(Recycle),即资源化原则,属输出端方法,是指将生产、生活废物变为其他形式的资源(如热能),再生利用。 循环经济包含三个层次:一是企业内部层次,即企业内部自身通过物质循环,以充分利用资源,节约资源;二是企业间层次,即企业相互之间通过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将对方所谓的“废物”为我所用,实现废物利用最大化;三是社会层次,即整个社会,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生活(消费)领域共同努力,减少浪费,节约资源。可以说,循环经济是当今世界上最新、最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 二、外国循环经济立法发展模式[1~3] 循环经济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模式,首先为发达国家所采取。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将循环经济纳入法制轨道,以立法的形式将循环经济这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确定下来。这其中,尤以德国、美国和日本的立法成就最为显著。 (一)德国立法模式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之一。早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86年将该法修订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将立法目的从原先侧重对废弃物的处理升华到避免废弃物的产生。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思路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对于商品的包装物,要求生产商和零售商要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同时要求回收利用,以减少商品包装废弃物的填埋和焚烧的数量。1994年9月27日,德国公布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把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商品包装拓展到社会所有领域,规定对废弃物管理的手段首先是避免产生,同时要求对已经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使用和最终资源化的处置。归纳起来,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包括三个层次:法律、条例和指南。除上述法律、条例外,还有农业和自然保护法、污水污泥管理条例、废旧汽车处理条例、废电池处理条例、有机物的处理条例、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处理条例、废木材处理条例、废弃物管理技术指南、废弃物(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技术指南等。在德国诸多循环经济立法中,1994年9月颁布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是人类第一部循环经济基本法,有着划时代的意义。该法更为系统地运用了3R原则来解决废弃物的问题,并将循环经济的物质闭路循环思想从包装问题推广到所有的生活废弃物。该法共分9章64条,从废弃物清除入手,详细规定了生产、处理、消费各环节各个不同主体的义务。主要内容如下:1.废物的生产者、拥有者和清除者的责任。设备经营者,废物制造者,以及公共清除人员,必须按照对公共福利有利的原则清除废物。对于这一点,法规在转让、委托第三者,组成协会,农业肥料等方面都有具体论述,对废物清除的具体做法和原则也有规定。2.企业主体对其产品负担的责任。包括产品的禁止、限制和标志以及对产品的回收义务。3.主管部门的责任。包括制定清除的规章、计划,批准废物清除设备的建立和运营,对废物清除利用的监测。4.专门的废物企业组织的责任。德国立法向以严谨著称,该法也不例外,明确的义务条款和可以量化的标准非常之多,法律的可操作性极强,重视程序性规定,对我国立法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德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及其法律实践,对世界各国产生了巨大影响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各国、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都先后依据循环经济思想制定或修订了本国的废物管理规范。 (二)美国立法模式 目前,美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美国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1990年污染预防法》都不同程度地体现着循环经济的要求。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还推行了一些循环经济的政策。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的循环法规。美国《1990年污染预防法》强调了对污染物的预防,通过源头削减和过程控制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保护人体健康,在生产领域贯彻了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思路,但并未提到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一种新型的,更为先进的经济增长模式,立法中也未出现循环经济的字眼。《资源保护和回收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规定废弃物的存在形式及其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2.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护有价值的物资和能量。3.对有关资源保护和回收术语作出定义。4.确定该法的组织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权,即特别设立负责联邦资源保护和回收活动的部门协调委员会,对由环境保护局、能源部、商务部和依照该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进行的所有其他联邦机构所进行的从固体废物中保护和回收资源的所有活动进行协调。5.规定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废物的鉴定、列举标准和程序。6.关于州或地区的固体废物计划的规定。7.规定商业部长在资源回收中的责任,如刺激市场开发、推广经验技术等。 (三)日本立法模式 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分成三个层面:一是基本法,即《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二是综合性的法律,包括《废弃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三是专项法,包括《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以及《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理特别措施法》。日本于2000年4月通过了《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作为其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该法共分3章32条,包括总则、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和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政策。该法的基本内容如下:1.提出循环型社会的概念,即全社会确保社会的物质循环,抑制天然资源的消费,减轻环境负荷。2.把废弃物定义为“循环资源”,促进“循环资源”的循环利用。3.把经济活动划分为生产阶段、消费阶段、处理阶段,在各阶段分别采取抑制、再利用、热资源回收和最后适当处理等方法。4.明确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国民的义务和责任。5.规定由政府制定 “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计划”,每5年随实际情况修订。 通过比较上述国家循环经济立法可见,美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主要体现为单行法,未彻底体现循环经济的要求,而德国、日本的立法可谓全面、丰富,其共同点都是先在各个领域单独立法,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以统领各单行法。德、日立法模式更为可取,我国更应加以吸收借鉴,但不可照搬照抄,而应结合我国实际,确立符合我国国情、具有我国特色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兹不赘述,详见下文。 三、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现状 我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进行了大量立法,可以说从立法总量来说,已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这些立法在各自领域都起到了相当作用,但我国有关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无专门立法,立法零散不完整、不彻底。如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范中均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但从上述法律性质及定位来看,还不能称其为循环经济立法,只是暗合了循环经济的部分要求。1996年8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199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并了《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规定》,要求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清洁生产纳入已有的环境管理政策,以便更深入地促进清洁生产。为了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国家环保总局还会同有关工业部门编制了《企业清洁生产审计手册》,以及啤酒、造纸、有机化工、电镀、纺织等行业的清洁审计指南。1998 年11月,国务院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明确指出: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在国务院机构改革过程中,有关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的职能在新一届政府的各部门中作了重新划分,把如何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问题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来对待。2009年6月29日,我国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的法律。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责任,具体有政策制定部门制定相关财税、产业等政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规划,建立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建立信息系统和咨询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服务,建立落后产品技术的限期淘汰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政府优先采购清洁产品,等等。2.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定了企业和其他生产者的责任,具体有企业在技术改造、外包装设计上应尽的义务,农业生产、服务性行业、建筑工程、采矿中应尽的清洁生产义务。包括鼓励性规定,签订削减排污协议等,以及强制性义务,比如强制回收。3.鼓励措施。体现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特性,规定了减免增殖税、专项资金等鼓励性措施。4.法律责任。这部分同强制性措施的规定相对应,较为简略。综上来看,我国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主要集中规定为企业在工业领域进行清洁生产,即便是《清洁生产促进法》,虽规定将清洁生产推广适用到各个生产领域和服务领域,但纵观该法,仍然将重点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对其他生产领域和服务领域却语焉不详。且该法指导性、宣传性、鼓励性语言过多,反映出该法重此薄彼、结构失衡、难以贯彻执行的特点。 事实上,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含义并不一致。两者主要区别点在于:第一,清洁生产的进步,在于变末端治污为源头治污,着眼于生产、服务领域;而循环经济活动过程是资源—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再生资源,囊括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更有利于解决生产、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第二,清洁生产虽然也强调改进设计,综合利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但它不同于循环经济的内涵。循环经济的内涵为生态经济,根据生态科学来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价值,使经济活动同生态系统、生态平衡相结合,走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系统内在化的路子。第三,两者事实的客观条件不同。实施循环经济比清洁生产需要更高的科技创新水平,更雄厚的经济实力,更成熟的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更健全的市场机制,更正常的资源配置秩序威廉希尔williamhill,更多的科技与管理人才,更强的民众意识和普遍的绿色消费倾向等。P5也就是说,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第一阶段、初级阶段,循环经济是清洁生产的第二阶段、高级阶段。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形态的基础,而循环经济则是清洁生产的最终发展目标。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内容之一,是循环经济在企业层面的实现形式。可见,循环经济是更为科学的经济模式,更能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因此,我们更应积极致力于发展循环经济,这也是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的。近年来,我国各届领导人及广大人民群众已就发展循环经济达成共识。如同志2009年10月16日在全球环境基金第二届成员国大会上指出:“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可持续发展才能得到实现。”2009年3月9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效地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逐步使生态步入良性循环,努力建设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生态省。”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2009年3月18日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循环经济”。这些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和加强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政治、法律和行政基础。 实践证明,循环经济是最终走向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双赢的惟一道路。笔者以为,我国在经济上既有发展循环经济的迫切需要,在立法上又有一定的立法成就可作铺垫,而且有比较先进的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可资借鉴,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事实上,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名为清洁生产立法,实际上却含有循环经济所要求的大量条文。如该法第19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第26条规定: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 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第9条进一步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由此可见,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在循环经济所要求的企业内部层次、企业之间层次及社会整体层次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至于3R原则所要求的内容,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也是随处可见,只是还不够系统、和谐。因此,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在实质上孕育了,甚至包括了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具有循环经济萌芽的性质。笔者以为,我国其实可以与时俱进,一步到位,整合原有立法成就,直接转向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方向。 四、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法 (一)立法体系 循环经济法应是由循环经济基本法和若干单行法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其中,基本法起统帅作用,规定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法律责任等;单行法则是对基本法的落实和细化,通过对相关领域进行循环经济立法,使循环经济这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得到切实实现。目前,国家经贸委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同时,与此相关的《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木材节约代用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也已启动。笔者以为,随着经验的积累,条件的成熟,我国应逐步推广立法,参考日本按行业分别进行循环经济立法,形成一个以基本法为核心,各单行法具体落实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二)立法顺序 前已叙及,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应对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成果加以吸收借鉴,比如就立法模式来说,笔者赞同仿效德、日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但在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和单行法的顺序上,笔者却不赞成有学者提出的按照德、日先单行法后基本法的模式立法。P37笔者以为,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不必事事拘泥于他国已有做法,循规蹈矩,亦步亦趋,而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态安全岌岌可危。我们不能坐等“时机的成熟”,当务之急是应在尊重实际的基础上,学习他国立法经验,通过法律手段积极推动社会大环境向着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方向前进,先行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对此,我国已有相关立法过程予以佐证。如在环境法领域,我国基于实际需要,较早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在该法指导思想下和基础上,又陆续制定了各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及《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具有我国特色,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环境法律体系。在民事立法领域,我国也是较早制定了具有统帅作用的《民法通则》,尔后又分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著作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也于近日提上议事日程。可见,先制定基本法再制定单行法在我国是有现实基础和成功经验的,也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因此,笔者以为,我国完全可以先行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再在该法指导思想下和基础上制定各单行法。实践证明,这是完全行得通的。 (三)立法技术 我国已经制定了大量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但这些立法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语言欠明确,内容过于原则、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权利义务不对等,前后冲突、立法之间衔接不够、重复矛盾之处颇多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我国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所应着重注意加以避免的。我们应注意立法语言的简洁明确,减少宣示性、口号性语言,注重逻辑结构的清晰合理,相关立法的衔接呼应,法律程序的严谨规范,关键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可实施性。美国1990年《污染预防法》第6608条A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应当在本法实施18个月内和其后每2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表述实施促进源削减战略所采取的行动和这些行动的结果。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中的明确的义务条款和可以量化的标准非常多,立法的程序性规定也十分完备,从制定计划、提交报告、进行提前审批到监测程序的一整套规定,使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义务主体的可问责性都大大增强。在这一点上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四)基本法内容 笔者以为,紧跟时代步伐、具有我国特色、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循环经济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循环经济法的总则部分,应包括循环经济的概念、立法宗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及术语解释等。概念前已叙及,兹不赘述;立法宗旨应是根据可持续发 展战略,全民参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浪费,建立循环型社会;调整对象涵盖生产、生活两个领域,涉及企业、企业间及全社会三个层次;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3R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管理体制方法应明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主管机关;术语解释是指明确一些重要概念的含义,如循环、循环型社会、再生利用、热回收、资源回收等。 2.循环经济法的分则部分,主要应包括国家、企业、个人及非政府组织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1) 国家职责主要应包括:①中央及地方政府制定循环经济规划;②建立国民经济绿色核算体系,体现资源的环境价值;③加大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力度;④建立环境产品标示制度,政府给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颁发环境标识;⑤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采购中规定购买循环经济产品的法定比例,规定政府必须优先采购绿色产品;⑥建立循环经济激励制度,如设立循环经济基金,对循环型企业进行扶持,对循环型企业实行税费优惠,对为建立循环型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等;⑦实行环境税制度,征收资源使用税、排污税等;⑧实行废旧物品强制回收制度;⑨鼓励技术创新及推广等。 (2)企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申请税费减免、基金奖励;申请循环产品和服务环境标识;实行企业内部循环;参与企业间循环及社会循环等。 (3)个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申请循环经济奖励基金;培养绿色消费意识,积极采购循环型产品;在生活消费中节约资源,支持资源回收等。 (4)非政府组织(如中介组织、环保组织)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提供信息咨询,搭建交易平台;申请国家基金扶持;自身建立循环经济奖励基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积极宣传循环经济内涵,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建立等。 (5)在法律责任方面应明确循环经济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如主管机关、企业、个人、非政府组织等在循环经济发展活动中因其违反法律规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这部分规定应明确具体,注意和权力的对应性,使各法律主体的违法行为具有可问责性,以保证循环经济法的实施。
利润质量既反映会计盈利和真实盈利的匹配程度,又合理体现利润结构、收入来源方式、经营现金支撑度、资产夯实程度以及企业财务行为。而三大报表的相互关系从业务性质与信息数据的勾稽关系为利润质量分析提供理论依据和数据来源。
从上图所知:期初资产负债表列示了企业在会计期初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反映本期利润所依赖的资源基数;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揭示了企业管理当局在本期内使用、保持及增加资本等经营活动的结果,这将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而期末资产负债表则具体报告了这种影响结果,反映了企业在经过一个时期的经营后的财务状况。从利润质量评价上看,三大报表环环相扣、共同反映管理层的经营业绩:其一,利润表从绝对数据上反映企业利润额度,即一段确定时间内公司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收支概括,可以从中看出公司所产生的利润或者发生的亏损。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和费用的发生与现金收支之间产生了一个重要的时间差,因此,我们在利润表上所看到的利润或者收益只是潜在的现金;其二,现金流量表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补充说明利润额中的实收的现金和未收现金;其三,通过期初与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对比及资源基数与利润的配比分析,可以洞察企业产生利润的效率和利润的分配情况,相应的指标有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等。总之,从三大报表联合刻画利润质量、反映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的保全和维护情况。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从利润结构的协调性、基础资源的依赖性、现金流量的相关度三方面建立指标进行分析。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