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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希尔williamhill再生资源接受计划十篇

发布时间:2024-01-31 23:41:19浏览次数: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4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市近郊区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62号)精神以及市、区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门通力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综合整治,确保20*年“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完成,现结合实际,就加强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和网点建设标准,以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城市形象、创建文明城市为指导,达到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行业规范化管理的目的。

威廉希尔williamhill再生资源接受计划十篇

  按照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锦府办〔20*〕47号)要求,我区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网点的设置原则及目标任务如下:

  (一)*以内区域原则上不设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点,采取定时定点收购的方式建立再生资源流动回收点。

  (二)*至三环路区域每个街道办事处,年内至少完成2个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网点建设。

  (五)确定1—2家经营大户(企业)组建连锁公司,负责按照再生资源网点建设规范,实施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

  严格按照市政府《研究我市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234号)和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锦府办〔20*〕47号)精神,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区级年度和“民生工程目标”目标任务考核,由区目督办会同区服务业委员会共同对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1)选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我区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网点的设置原则,以社区为单位负责选择面积在20-40平方米,不临大街,通风效果好、水电以及消防相对方便和齐全的点位,协助区政府确定的连锁公司建设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点。

  (2)规范建设。采取新建和个体加盟的形式进行建设。各固定回收点应统一店面设计,配置合理的消防设施,使用质监部门认可的计量器具,统一的回收转运车辆,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3)人员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从业人员的聘用要与我区再就业工作相结合,重点安置解决我区内的失业人员;对现有个体从业人员,可采取加盟方式吸纳到各回收点工作(完成时间:20*年11月30日)。

  (1)摸底调查。各街道办事处对已存在的再生资源回收点进行摸底调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保留、取缔或办理证照的点位,报区服务业委员会。*工商局为需办理证照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统一办理证照(完成时间:20*年11月19日)。

  (2)综合清理整治。采取齐抓共管、疏堵结合的方式对回收网点和回收市场进行综合整治。由工商部门牵头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街道办事处对无证无照的回收市场和回收网点进行清理、整治和取缔。由公安部门牵头联合工商、消防、城管和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经营的回收市场和回收网点进行清理、整治和取缔(完成时间:20*年12月1日)。由城管部门牵头联合街道办事处对违章占道回收行为进行整治(长效管理)。

  对照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锦府办〔20*〕47号)精神,*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精神,区目督办和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组对各街道办事处的点位进行检查验收。对未建立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点的社区追究再生资源网络体系建设工作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区服务业委员会:牵头负责全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经营者的备案管理,负责对社区固定回收网点的验收工作。

  (二)*工商局:负责对回收网点和回收市场进行清理,开展对回收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对无证无照经营的进行集中整治,取缔自发形成的回收站点和回收市场,负责统一办理经验收合格后的连锁公司所属回收点证照。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开展对回收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加强对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对回收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案件予以查处。

  (四)区城管局:负责查处回收站点、回收市场出摊占道、不规范设置招牌等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对流动回收人员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回收站点、回收市场周边环境卫生的监管。

  (五)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再生资源网络体系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选址;积极配合辖区内社区网点建设工作(各网点建设由公司负责);负责督促社区对辖区内从业行为实施日常监管;负责协助城管、工商部门对走街串巷的流动收荒行为和对无照经营的回收网点进行综合整治。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的实施,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服务业委员会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区目督办、*工商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等部门配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我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商发[20**]265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废纸、废棉麻、毛发、杂骨、废玻璃、废橡胶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则,鼓励依法经营、连锁经营、公平竞争,培育支持龙头企业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商业网点建设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负责争取中央、省专项基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案件,严厉打击盗窃、销脏等违法犯罪行为。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经营行业依法进行征管,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规划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并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对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市场和加工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对违法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加工场地,对无证流动收购、随意堆放物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整顿或取缔威廉希尔williamhill。

  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开办者组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协会职责,接受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

  第九条商务部门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会同市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定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并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设立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不得设在城区以内和机场、铁路、军事重地、国道、一江两岸、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500米范围内,经营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五条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化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绿色环保的原则,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由回收体系建设龙头企业以资金和生产为纽带,整合规范现有回收站点,建立覆盖城乡、社区、住宅小区,经营规范的绿色回收站(点),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采取上门及网上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回收,形成网络化回收格局。加强对“走街窜巷”回收方式的规范管理,由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投放统一编号、标识的全封闭流动收购车进行回收。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站点废旧物资限时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须进场、入室(含覆盖)、无外溢、无渗漏、无明显臭味、无占道堆放现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佩戴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从业标识》后,方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应当为已登记备案的流动收购人员提供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的再生资源封闭式流动回收车。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采取上门收购、流动收购、站点收购、网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交售积攒的再生资源。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直接交售给已在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的回收经营企业。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医疗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网井盖、水篦等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出售禁收、盗窃和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关。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运输、加工、处理,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证许可的再生资源跨地区流通,不得违法查扣持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再生资源及其运输车辆。

  第二十六条标注统一编号标识的再生资源流动收购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编号的再生资源专用运输车辆可按规定在城区通行。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接受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废旧金属冶炼、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等相关行政许可,并在**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购进原料,进行合法生产、加工,不得在冶炼、熔化场地购进原料。

  第三十条从事废旧塑料、橡胶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场地应符合环保要求,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环保等相关许可证,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全区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重点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者。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场所是否为封闭式院(房),棚顶美观完整,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卫生保洁设施。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场地硬化,干净整洁,无污水沉积,无异味,并做好病媒生物防治。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的物品是否入室入棚进场,不存在露天堆放,是否按类别划定区域,分类存放,且各区域应有醒目的标志牌。

  (五)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回收和出售的物品是否经营规范,有完整的台账记录。

  (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违法收购赃物或嫌疑物品,市政、环卫、电力、通讯、交通系统的专用设施和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危害物品,医疗垃圾,擅自处理固体废物等。

  (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物品的运输,是否捆扎严密,是否存在抛撒遗漏现象。

  为加强对专项大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负责组织协调专项大检查活动日常工作。

  专项大检查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区经济发展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镇办组织实施。通过专项大检查,彻底消除再生回收行业安全生产隐患,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规范经营,安全经营,坚决取缔经营不规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再生资源经营者。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专项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未进行备案登记的经营者查处。

  (二)工商分局牵头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和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和查处。

  (三)环保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查处。

  (四)公安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中的治安管理,负责对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和查处,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管。

  (五)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机要保密科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规收购带密文件进行查处。

  这次专项大检查活动时间从6月23日开始,7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各镇办和相关部门立即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抽调专人,迅速开展工作。

  各镇办在7月5日前,对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进行拉网式排查,登记造册,要按照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从严从快进行整治,对发现的危险品,必须专人看管,组织专业人员按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处置,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和不符合检查内容要求的回收网点,要坚决予以取缔。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按照检查的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安全排查工作,确保工作实效。

  区上将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全区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开展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对这次专项大检查进行自查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7月20日前上报区经济发展局。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办、相关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大检查活动,切实负起责任,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在一线指挥、指导,确保整治活动扎实开展。特别是城区各办事处,要把这次专项大检查与目前正在开展的再生资源行业双创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抓好具体落实。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区专项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做好整个检查整治活动的督促协调工作。各镇办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和治理工作,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商务部、财政部评审通过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规范管理”的运作模式,按照商务部“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计量、统一车辆、统一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以提高回收率为核心,以节能环保为目的,以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手段,以服务社会为根本,加快建立以再生资源回收站(亭)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促进我市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按照《实施方案》和商务部《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在我市城区内凡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居民集散地和乡镇每1500-2000户居民必须设置1个回收站(亭),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15平方米。按照要求,全市应建再生资源回收站(亭)400个,其中:12月底前完成185个;2012年元月至6月底完成215个;到2012年6月底,全面完成400个回收站(亭)的新建或改造提升任务(各县区具体任务详见附件)。

  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建设与管理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规范管理”的运作模式;遵循“县区主办、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方便居民”的原则。

  1.明确责任主体,确保限期完成任务。各级政府要把设立回收站(亭)作为完善社区综合服务功能的组成部分,按照合理布局、网络通畅、标识醒目、环境洁净、管理规范、方便居民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各县区政府是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建设的布点协调和督办,协调落实本辖区各居民小区无偿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站(亭)需占用的场地;组织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收购站点;负责协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及时解决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市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和流动回收车的行业建设标准、行业经营服务规范,统一标识标牌。指导回收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对于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由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处理。

  市规划局负责对市区规划新建的居民小区,预留再生资源回收亭位置。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市年度工作台帐》要求做好配合落实工作。

  2.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类经济实体投资兴建。各县区政府把选址定位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后,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建设:一是依托办事处、居委会自建;二是委托相关经营企业投资兴建;三是委托社会经济实体进行建设。

  3.建设方式多样化。在实际推进过程中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选址,新建改造并重。以在居民小区新建再生资源回收亭为主导,市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小区都要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亭;对于确实没有建设空间或不具备其他条件在小区内部建设的,依据小区和街道现状,可以在居民相对集中的街道两侧或者小区门口合适位置选址新建。同时各县区依据小区街道实际,可以对一些闲置房屋进行改建,也可利用具备条件的环卫中转站改建。只要达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体系规定标准,制作悬挂统一的标识标牌,经验收合格后纳入管理体系,同样享受政策扶持。在城乡结合部或乡镇居民集聚区,能建亭的建亭,不能建亭的建站;再生资源回收站以整合规范现有的经营网点和新建相结合,也可以把门面房和闲置房改造整合成回收站。除此以外,对不便于设立回收站亭的行政事业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由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授权龙头企业,统一组织流动回收车辆实行定时上门回收服务,消除服务盲区。

  建成后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按照“属地管理、县区负责、建管并重”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投资者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可采取自营、委托或租赁的方式规范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站(亭)要与市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相衔接,做到日收日清,回收的物资原则上应交售给分拣中心,各分拣中心确保按市场价或不低于市场价格收购。

  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投资主体必须按照统一标准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亭),不得随意更改和降低标准。整合改建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统一标识标牌。对不符合规范标准的不能享受政策扶持资金。

  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站(亭)的管理监督力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的回收标准和服务规范;切实搞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县区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对无证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对违法经营的依法给予打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不得擅自变更再生资源回收站(亭)的用途。确需拆除和变更的,必须报经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批准,并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补建。不经批准的不准拆除和变更。

  (一)对规划确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

  (二)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减免税费政策,享受有关税费优惠。从业人员属于本市下岗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对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属于公房的,应适当降低租金标准。交通管理部门要比照市区环卫车辆给予市区流动回收车辆通行提供便利。

  (四)对达到规范标准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1.再生资源回收站(亭)补助标准。整合规范和新建的再生资源回收站,根据建设情况每个给予3000元-5000元的补助资金;对新建的再生资源回收亭,每个给予14000元的补助资金;对住宅小区确实无法新建而改造的再生资源回收亭,每个给予6000元的补助资金。

  2.再生资源回收站(亭)验收及资金拨付。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亭)的初验和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初验合格的先预付补助资金的80%;待省、国家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再补足剩余的20%。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制订实施本辖区回收站(亭)建设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协调本辖区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建设。

  传统的解决方式是上门收购,但由于目标用户不明确,效果并不理想。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常务副会长管爱国表示,在大多数的社区里,通常是由物业的一线工作人员主动收集废旧物资,有相当数量的业主直接将可回收物品当做垃圾直接扔掉。对此,管爱国觉得“非常可惜”。

  大连环嘉集团一度也面临着同样的处境,但这家拥有部级再生资源集散、加工、利用基地称号的企业独辟蹊径,摸索出“易货超市”这种“接地气”的初始端回收方式。为此,环嘉集团废钢常务副总王彬颇为自豪地说:“‘易货超市’很好地激发了人们兑换废旧货品的热情,一举改变了传统的上门回收模式。”

  据了解,环嘉集团在大连城区每2000户居民生活的片区便设置一个易货超市点,在乡、镇每2500户居民生活片区便设置一个易货超市点。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易货超市回收点的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学习,持证上岗。环嘉集团还将在大连市主城区建680个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网点、686个流动回收网点,为集散交易市场提供废旧物资的充足保障。

  王彬说,根据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环嘉集团在易货超市中囤积大量的商品以供居民兑换,此举大大提高了社区废旧物资的回收总量。王彬说:“根据人群不同环嘉集团也会有针对性地添置不同的兑换物。比如在学校附近就会用iPad鼓励学生用一定规模的废旧物资进行兑换,在成熟社区附近就多准备牙刷、脸盆毛巾等实用的生活物资,供居民用废旧物资兑换。”

  环嘉集团还将此模式推广于工厂废旧物资的回收环节,即在工厂和企业聚集的地方设立易货市场。王彬笑着说:“和社区相比,易货市场的兑换物品就‘高大上’了许多,有的公司甚至用相当多的废旧钢铁兑换了一部小汽车,不仅解决了企业废旧物料无法处理的难题,还带给了企业实实在在的收益。”

  无独有偶,在山东肥城,“易回收”服务平台也在打造类似的社区回收网点,同样实行统一和标准化的管理。“社区回收网点为再生回收行业O2O电子商务模式发展打下了基础。”山东肥城市商务局副局长晁明说,“人们在手机APP或网上下单,就近的回收站便可以目标明确的上门回收,提高了回收效率。”

  根据《关于印发____区深化“四边三化”行动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区委办〔2015〕47号)、《关于印发深化废品收购站(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四边三化”〔2015〕9号)、关于印发《2015年度____区“四边三化”工作任务》的通知(余“四边三化”〔2015〕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5年度废品收购站(点)整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深化废品收购站点整治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市场监管、城管、环保、公安等为执法主体,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1.区商务局负责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指导属地政府开展对有证废品收购站(点)的规范整治工作,负责指导、支持行业发展,规范回收企业管理。

  2.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依法实施治安、消防安全等管理。加强对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大对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督促其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区工商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加强对有证回收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4.区城管局负责对回收企业经营场所外部环境进行管理。查处违反市容环卫条例、非法占道及违章搭建等违法、违章行为。

  5.区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环境污染等行为进行查处。

  建立镇街(平台)、村(社区)二级日常巡查制度,对巡查中发现的以及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无照经营回收站(点),在属地镇街(平台)的统一组织下,由工商部门牵头,商务、城管、公安、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开展查处和取缔工作。同时,各镇街(平台)要结合“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清洁绿化____”、“两路两侧”等工作,加强对无证回收站(点)经营场所的管理。

  区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每年组织一次回收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抓好从业人员教育,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回收企业规范经营,营造良好的经营、管理秩序。

  1.各镇街(平台)、有关部门应完善基层监管网络,加大监管力度,落实专人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

  为切实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营造良好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将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现状汇报如下。

  为了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管理,5月19日县商务局组成检查组,会同县公安局、县工商质监局和县环保局认真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摸底、检查工作。主要检查企业的经营资格、证照资质持证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经过检查,目前,全县有两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进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分别是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站和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两家企业。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站公司地址位于:县太和大道北段,该企业具备营业执照、省商务厅的批文和公安治安管理备案,2018年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县分公司地址位于:县沱牌镇五显楼村,该企业只有营业执照,没有其他相关证照。

  12345热线举报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县分公司,在没有商务厅的备案准入资质和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业务。通过县商务局调查了解后,分别于6月5日和6月25日给县车管所、县工商和质监管理局送去商函,要求停止对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县分公司的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监消业务和违规经营行为。

  在7月9日至7月13日期间连续4次接到12345热线举报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站环境污染问题,反映该公司生产期间有烟雾、臭味和油污污染等现象。7月9日和7月16日县商务局会同县环保局执法大队的同志一道到城北智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站现场调查了解该企业的环保问题,证实:该企业回收的废旧轮胎统一码放在一起储存,没有焚烧轮胎等塑料制品的现象;在平时氧气切割时,保证先拆除可燃易燃物体后再进行氧割,在氧割期间不会产生很大的烟雾;在报废汽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柴油和废机油,企业全都自用了,没有用完的机油都是用油桶装放,没有油污泄漏现象,更没有油污横流街道影响居民出行的现象。该报废汽车站离居民小区距离甚远,厂区内的基本作业操作不会有上述影响。该企业在报废汽车处理流程中虽未产生环境影响现象,但我们和环保执法大队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2018年未作环境影响评价资料,根据环政法函[2018]31号精神,责令该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依法依规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我们走访调查,这几起12345信访投诉属于行业间的恶性竞争采取的报复性举报,不是周边居民的举报。

  长期以来,我国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从2001年开始,国家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下环节企业(限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但有关人士认为,在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违背了增值税“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基本原理,并且由于在执行中难以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进行控制,从而极易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2002年国家取消了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管理后,出现了几个比较严重问题:第一,产废企业容易偷逃增值税;第二,利废企业存在虚增进项税额抵扣的利益驱动;第三,部分回收企业通过虚开发票非法牟利。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回收行业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从以上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可以看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对整个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产业都有直接的影响,作为一个系统的循环过程,相关方面在设计政策时也就不能单纯从税制角度考虑,而应结合再生资源相关行业特点,充分考虑政策的影响力,在此基础上实行更符合各方面利益的增值税调整方案。此次,我国对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提出的。

  (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单位或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3)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适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第二,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和加工场地;第三,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第四,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实施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后,由于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取消免税政策,改为先征后退,这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2009年在先征后退税款全部到位的情况下还要承担5.1%增值税收负担[17%×(1-70%)],再加上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政府性基金,实际负担将超过6%。这无疑会给企业资金运营带来一定的压力,导致企业用于增值税部分的成本有所提高。

  按照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的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这使得企业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有大量待退税金被占用,形成资金滞留。根据资金的时间价值来考虑,这部分资金在退回时间上的滞后可以视为企业损失了一部分的资金。而从企业资金使用和周转方面来看,资金的滞留会影响到企业的资金运作,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风险。

  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恢复征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用废环节的生产企业按17%抵扣。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对再生资源流通企业代开虚开专用发票行为的控制力度,企业骗取国家退还税款行为得到了很大遏制,但是从企业角度来看,监管力度的加大迫使企业必须要保持自身行为的规范性,用于规范企业运营方面的成本投入将会扩大。并且由于新政策对增值税申报方面的手续要求更严格,这使得财务相关人员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必须考虑更多的因素,其工作量有所加大,工作难度也有所提高。

  实施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后,取消了再生资源10%的抵扣,改为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17%抵扣,这就意味着再生资源生产企业每购进100万,要比旧政策多抵扣7万元,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税负明显下降。但与此同时,企业在购货方面将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并且由于链条机制的管理更为严格,企业相关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也有所加大。

  首先,新政策使企业利用再生资源的成本加大,企业很可能改用其他原材料进行生产,这样一来再生资源流通环节实现的税费金就不能达到预期水平;其次,新政策实行后,由于各地政府采取的扶持政策不一,如果一处再生资源公司的运营成本明显高于另一地,则资金雄厚信用良好的外地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会进入到具有大量用废利废企业的地区发展,致使该地企业大量的从外地再生资源公司购进废料进行生产,这样一来,增值税税源外流,相关税金就不会在本地实现,当地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实现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要通过各方面的力量向全社会宣传这一新政策。首先,要向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政策宣传,促使其影响政策号召,不断加强自身内部财务和税务管理,规范企业在市场中的经营,使其更快的适应新政策,充分利用新政策的优惠条件为企业自身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其次,国家相关部门要配合新政策的出台,做好相关的辅助和推进工作。金融、工商、环保和公安等部门要在宣传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的同时,完善自身的工作流程,加大对相关辅助工作的推进力度,积极做好新政策实施的策应工作。第三,我国政府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特别是财政和税务机关要在政策宣传的过程中,明确自身的地位,对政策进行全面的解读,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权衡利弊,不断完善相关具体规范和实施细则,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新政策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成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专门负责结构,来对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的管理实行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引导当地企业进行税务申报等具体工作,协调再生资源企业在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税务筹划,最大限度的利用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来减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的资金运营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辅助中央政府做好税收退还,减少税款在国库的滞留时间。此外,由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一般企业相比面临着更大的资金压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这一特点,减免地方政府性规费,以减少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负担。

  要加强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的管理力度,强化相关方面的服务意识,提高有关部门的办事效率,保证按时审批退税申请材料。对申请退税的企业,财政部门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终审工作,保证将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退税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08(12)

  [2]马长春.完善适合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J].财会研究,2008(22)

  [3]石庆年.最新纳税处理技巧与错弊分析[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1

  随着人们对环保意识的加强,逆向物流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中国逆向物流管理才刚刚起步。从企业的角度看,好的逆向物流不仅可以积累产品数据,为预测、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同时也是使顾客保持忠诚的重要营销手段;从宏观角度看,良好的逆向物流可有效利用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政府法规约束力度的加大,逆向物流管理对于我国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美国物流管理协会(CLM)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最早指出,逆向物流为一种包含了产品退回、物料替代、物品再利用、废弃处理、再处理、维修与再制造等流程的物流活动。简单的讲,逆向物流是指在物流活动过程中,一些失去使用价值的物品及包装废弃物从消费地到来源地的物理性流动,其目的是重新获得产品的使用价值或者正确处置废弃产品。

  其主要思想概括起来主要包括4个方面:①逆向物流的目的是为了重新获得废弃产品或有缺陷产品的使用价值,或是对最终的废弃物进行正确的处理;②逆向物流的流动对象是产品、用于产品运输的容器、包装材料及相关信息,将它们从供应链终点沿着供应链的渠道“反向”地流动到相应的各个节点;③逆向物流的活动包括对上述流动对象的回收、分类、检验、拆卸、重新包装、再制造和报废处理等活动;④逆向物流由退货逆向物流和回收逆向物流两部分构成。

  (1)回收。回收是企业通过有偿或无偿的方式收回顾客退回的产品或包装物,并进行物理移动,将其威廉希尔williamhill移至某地等待进一步处理。这里的顾客可能会是供应链下游的配送商、零售商,也可能是最终消费者。

  (2)检验与处理决策。该环节要确定回收产品是否具有再次使用的可能性,以及如何使用的作用过程,即根据产品结构特点以及产品和各零部件的性能确定可行的处理方案,包括捐赠、直接再销售、重新制造、整修和报废处理等。然后,对各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确定最优处理方案。

  (3)重新制造、整修。把已使用过或存在问题的回收产品进行修理、整修、重新制造、拆卸和循环利用。前三类涉及产品的修理和升级,拆卸只是将一部分可重复使用的部件从使用过的回收产品中拆除以恢复、整修。循环利用则是对产品中的某些部件的再利用。

  (4)再分销、捐赠。是将可再使用的产品进行物理转移,返回潜在市场,把它们送到使用者手中的过程。如果回收产品没有被使用过,可通过重新包装,作为新产品再次出售。如果回收产品库存太大,可通过“批发商店”打折和出售。

  (5)报废处理。对那些没有经济价值或严重危害环境的回收产品,则表明其不能被再次使用,故要将其有计划的报废丢弃,如运送到指定地点,通过机械处理、地下掩埋或焚烧等方式进行销毁。

  可持续发展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发展观,强调的是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被各国所重视并达成共识,而逆向物流的发展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减少资源消耗,提高物资利用率是降低社会资源消耗,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传统的物资管理仅限于企业内部,不重视企业外部废旧产品及其物料的回收和有效利用,造成大量可再用社会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同时整个地球可利用的资源有限,加上以往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认识不足,造成了大量的森林过渡砍伐、石油过渡开采、水土流失、土地贫瘠等问题,这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不相吻合的。而逆向物流的开展为废旧产品的回收和利用架设了桥梁,通过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节省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促进了可持续发展。另外,由于废旧产品的回购价格较低,来源充足,对这些产品回购加工还可大幅度降低企业的物料成本。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通过废旧产品的回收来进一步降低市场的原材料成本,已成为许多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措施之一。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短缺日益加重,资源的供求矛盾更加突出,逆向物流将越来越显示其优越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环境意识日益增强,对环境的期望越来越高。环境破坏不像教育、医疗卫生可能随着经济发展而改善,它有时会由于这种发展而遭到破坏。环境保护需要经济发展所能够提供的资金和技术,环境保护的好坏也是衡量发展质量的指标之一,发展的可持续性取决于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性。而生产、消费及物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废旧物质排放到空气中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城市的生活垃圾带着各种重金属和有机物渗入地下或进入下水道,严重污染水质和土壤等。有些企业由于从自身成本考虑,忽视废旧产品的处理,往往忽视环境保护,最终损害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逆向物流的开展将这些对环境有破坏的废旧物品进行回收、加工处理,为改善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服务。

  单向的正向物流由于没有构建逆向物流,其流程是威廉希尔williamhill开环的。经济活动从自然生态系统获取资源开始,经过生产、流通、消费,将废旧物直接丢弃。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旧物质和生活垃圾直接丢弃不仅造成环境污染,还造成了资源消耗的浪费,降低了资源的利用率,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和社会成本,加大了经济发展对资源的依赖,严重背离可持续发展。

  逆向物流的本质在于通过产品或包装物的回收、重用、翻新、改制和再生循环等,重新获得废气产品或有缺陷产品的使用价值,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以及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其中包含循环经济的理念,同时,它也是循环经济的根本途径和基础。

  循环经济是通过“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过程,使资源在不断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利用,减轻经济增长对资源供给的压力,缓解资源约束矛盾,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循环经济的流程是一个封闭的系统,流程中增添了回收、回收物处理、可再利用资源再投入到生产的逆向物流,使得在正向物流中产生的边角料、废旧物品和生活垃圾等经过逆向物流,对其进行回收和处理,变废为宝,形成可再利用资源,部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废物经过焚烧或填埋等处理后再回到自然生态系统,最终实现资源的多次循环利用,大大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并减轻对生态环境的负担,实现可持续发展。它的实现需要逆向物流作为支撑,只有构建起顺畅的逆向物流,才能形成封闭的循环流程,物质才能高效、低成本循环,否则循环链断裂,物质无法循环,循环经济将不能实现,影响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由于一些历史因素的影响和现实政策的不完善,使逆向物流营运难以开展,具体难点和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民珍惜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意识相对落后。由于历史和经济的原因,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许多企业对逆向物流的认识还不充分,居民珍惜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意识偏弱,加之又是人口大国,消费量偏大,产生的废弃物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目前,国内许多城市仅仅回收经济利益较大的废金属、废纸张,而对废电池、废塑料等不感兴趣,居民只好将其扔入垃圾中,使垃圾总量增加,垃圾处理工作难度增加。一方面是人均资源的极度短缺;另一方面是有限资源的大肆浪费,导致我国环境与发展长期存在矛盾。

  (2)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激励机制和政策不得力。我国再生资源的回收体制主要有3大部分:①物资部门管理的物资再生利用公司;②供销社系统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这两部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体系,属于再生资源回收的主要渠道,是按行业、行政区划建立的回收企业,普遍存在“散、小、差”的情况,多数属于小型流通企业;③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个体回收企业,其发展规模越来越大。但由于我国一些政策和制度不得力,使再生资源行业成为微利或者无利的行业,一些企业存在做得越多,亏损越多的现象。

  (3)回收网点设置不尽合理。尽管这些年我国从事废旧物品回收的个体户逐渐增多,但仍存在回收物资品种单一、回收环节多、回收网点偏少、回收渠道不畅、管理混乱和设施之间不能配套等弊端,难以形成社会化、市场化、规模化的经营机制。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市民的资源和环境意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应大力宣传“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战略”的观念,提高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使全社会都来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

  (2)尽快出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措施。我国可以通过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建立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能够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激励机制。研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促进再生资源行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有关措施。

  (3)抓好示范试点。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集散市场,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逐步向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回收物流网络,但需要一些中心城市培育几个大回收企业,以便发挥集聚效应和发散效应。

  (4)提倡绿色包装。采用可降解的包装材料,设计简易包装,减少一次性包装,提高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再生利用率,加强绿色包装宣传等。鼓励在产品设计时,充分考虑零件的易于拆解,把多次使用、翻新生产和废物回收作为实施环境保护计划的指导方针,致力于实质性的“变废为宝”。

  逆向物流是物流领域的新视野,它不仅强调对废弃物的回收作用,更强调通过资源缩减、翻新、改制和再生循环等方式,实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目标,因而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仅仅关注逆向物流的末端结果或将它作为一个孤立的过程来考虑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与供应链上的其他企业合作,共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